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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塞浦路斯是否有因产权问题而导致外国人房屋被没收的司法先例?

北塞浦路斯历史上也发生过类似的先例。 2004年,英国夫妇奥拉姆萨(Oramsa)被南塞浦路斯法院认定在1974年之前非法侵入希族塞人阿波斯托利德斯(Apostolides)的土地。 法院命令奥拉姆塞斯夫妇拆除他们建造的建筑物,将财产转移给阿波斯托利德斯并支付赔偿金。

欧洲法院确认了这一判决的合法性,为房地产原所有者的权利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先例。  多年来,这一先例对北塞浦路斯的房地产买卖交易构成了严重障碍。 由于这一先例,出现了一种非正式的产权划分:土耳其语、交换和礼物(TDM)

自2010年以来,该司法先例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ECHR)承认,不仅原(希族塞人)而且现在塞浦路斯北部房屋的所有者拥有财产权。

欧洲人权法院还承认根据第 67/2005 号法律于 2005 年成立的北塞浦路斯房地产委员会的活动,该委员会是审查和纠正与希族塞人先前拥有的房地产有关的损害的有效机制。

因此,Apostolides 诉 Orams 案的法律先例并不相关,并且自 2010 年以来一直没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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